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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酸  黑作坊老板获刑

2017-01-04 09: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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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谋取更大的利益,一石墨加工黑作坊的老板王某将加工石墨产生的废酸水直接排放到室外,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日,因触犯污染环境罪,王某被莱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没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2015年1月,从外地打工回来的王某认为加工石墨是个生财之道,经过两个月的筹备,王某租赁了土山镇一处废旧的养虾场,进行石墨加工。由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王某便在晚上偷偷进行加工。

    在加工石墨过程中,需要利用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化学品与石墨反应,生产高碳石墨。而加工石墨产生的废酸水,王某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地下铺设的管道将其排放到加工点院外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中,导致废酸水渗到地下。

    2015年12月,当环保部门查获时,在王某加工点院外的土坑中还存有20余吨的废酸水,经现场抽样检测,排放的废酸水PH值均小于2,系有毒物质。

    案发后,王某主动退赔25万元。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污染环境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化学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交纳退赔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王某的行为不仅污染了环境,也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活动包括日常生活中,应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意识,杜绝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对于生产者,任何生产项目都应依法审批,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处置设施必须安装到位,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等也应依法处置,严禁偷排、私自处置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不能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通讯员 孙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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