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8 10: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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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融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微商也越来越风生水起,但是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我市一对准爸妈就因为伙同他人在微信朋友圈里买卖香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7月,林某和陶某夫妻俩到云南旅游时结识了利用微信和QQ卖香烟的景某,通过聊天得知,景某手中有一些市面上没有的外国香烟,并且价格适中,回到莱州后,陶某便通过微信在景某处购买了四条越南香烟,周围的朋友都觉得香烟很不错,纷纷让陶某代购。林某和陶某动心了,夫妻俩感觉这是一个“发财致富”的好办法。
于是,他们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尝试从景某手中进“货”,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林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群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由陶某通过快递发货或同城当面交易。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林某和陶某夫妻俩从景某手中购买了硬中华、万宝路、考拉、越南猫头鹰等国产香烟和外国香烟,共27个品牌,获利8万余元。
2016年2月12日,正在文化东街进行香烟交易的林某和陶某被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快递公司及林某夫妻俩驾驶的车内查扣尚未销售卷烟188.7条,案值金额2.1万余元,其中还包括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3条。而此时的林某已经是怀孕三个月的准妈妈了。
2016年三月,一直为林某夫妻俩网上供货的景某在云南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查获景某尚未销售卷烟800条,案值金额为9.5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条。经查证,景某非法经营卷烟的涉案金额为108万余元。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林某、陶某非法经营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陶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通讯员 孙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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