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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型健康险将停售” 被热炒

2017-03-26 16:20:02

来源:  



    细心的市民会发现,从年前开始,不管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口口传播,很多寿险公司的业务员都在宣传“返还型健康险将停售”的消息,宣传“从4月1日以后,各类返还型的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此消息一出,不少市民急于在4月1日前为自己或家人买上一份健康保险。果真如此吗?经过记者的一番调查发现,此说法与事实并不相符,提醒市民购买保险要理性。

“停售”消息一出 保险业务员们业务忙

    现在,在很多市民的朋友圈里很容易看到,各大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宣传“返还型保险将停售”的消息。

    日前,家住文昌路街道的曲萍(化名)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刚刚给出生一个月的儿子在太平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交费2000元的健康险,“我个人本来就很有保险意识,前段时间,做保险的朋友和我说,快点买,再不买的话,4月1日以后那些返还型健康险就要被叫停。朋友表示,以后的健康险都不返本了,就跟车险一个样,不理赔就消费掉了。”曲女士表示,自己也感到时间紧迫,于是刚出月子就给儿子入了一份健康保险。

    记者采访发现,3月份以来,像曲女士一样参保的市民还有很多,而且很多市民是因为“健康险将不再返还本金”的消息选择买保险。

    几日前,我市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曾向记者透漏:“最近保险业务很好做,有时候一天能签好几笔单子,很多都是熟悉的客户主动打电话上门,咨询保险事宜,大多是为孩子买保险,也有咨询理财险的,要帮忙设计保险方案。”该客户经理告诉记者,“受保监会《76号文件》影响,以后‘有事赔偿没事还本’的返还型产品将没有了,许多朋友都急着入份健康险。三月份,整个寿险行业可以说业务都很好。”

辟谣:对保监会监管通知的误读

    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记者看到,3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刊发提示———《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通读之后我们获悉,“返还型健康险将停售” 与事实并不相符。

   为何此次“返还型健康险”将停售被炒作,源于对保监会一则监管通知的误读。

   而事实是这样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对本公司保险产品进行主动自查和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规要求,4月1日以后,不少不符合精算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一律要停售;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或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保险,应当主动退出市场。

    其实,对保险消费者来说,更有利。

本报开通《有事帮您问》专栏,热线:2261234

    纵观近年来各大媒体报道的新闻,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为吸引客户,炒作保险即将停售的消息屡见不鲜,这样的“炒停”行为频繁出现,违背保险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实为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

    可见,市民遇到即将停售的保险产品不应该盲目抢,一定要理性看待。

    即日起,本报开通《有事帮您问》热线,如果您的生活中遭遇了保险问题,希望你可以通过致电2261234联系我们,我们会帮您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查询、解决;如果您发现保险公司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一起举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

    近期,“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文章中同时附上了一段媒体报道该新闻的视频。

    上述报道与事实并不相符。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并适用至今,同时,报道中所附视频也为2006年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报道,而并非近期新闻。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加深对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政策的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做出以下提示。

一、“返还型健康险”存在概念混淆

    按照保险产品设计类型分,人身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从分类看,没有“返还型”产品设计类型,因此“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当前,一些媒体借用“返还型健康险”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并以此为产品“停售”造势,实为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

    我们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中描述的“返还型健康险”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储蓄功能,包含生存或身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按责任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这四类健康保险分别以约定的疾病、医疗行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其中,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身故责任,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可以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另外,从国际经验看,国际主要保险市场的健康保险产品责任与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近。其中,香港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若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美国的护理保险除了具有达到特定护理状态的生存给付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也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等。

二、严禁产品“炒停”行为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对本公司保险产品进行主动自查和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同时,中国保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购买,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请以中国保监会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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